各投标单位:
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,经研究,澄清如下:
一、澄清部分
1、现更正本项目遴选公告中第三项供应商须知第12点“供应商近五年具有类似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”为“供应商近五年具有类似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” 。
2、现更正投递截止时间为:2023年11月27日17:00,逾期视为无效。
二、本澄清函作为遴选公告的一部分,与遴选公告具有同等效力。原遴选公告与本澄清函如有不符之处,以澄清函为准,本澄清函未涉及内容仍按原遴选公告为准。
澄清函
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
2023年1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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